外国住所申请人(§2.11)
引文: 37 CFR §2.11
所属库: 37 CFR 商标法规
作者: 编辑部 · 更新: 2026-10-14
住所在美国境外的申请人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。
官方来源: 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37/part-2. 引用前请核对最新官方文本。
给出海企业的解读:中国申请人须通过美国执业律师提交申请。
常见误区:误以为注册 USPTO 账号即可自行提交。
常见误区:误以为注册 USPTO 账号即可自行提交。
引文: 37 CFR §2.11
所属库: 37 CFR 商标法规
作者: 编辑部 · 更新: 2026-10-14
住所在美国境外的申请人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。
官方来源: 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37/part-2. 引用前请核对最新官方文本。